〔[20]〕但宪法与民法的现实关系状态如何?童之伟教授以立宪社会或立宪国家中宪法在先、民法居后这样的事实来加以说明,从这种说明中,我们依然可见以实在法为据的论述风格。
……政党对立成为国家政体的基本特征,政府已无法在任何问题上达成一致,国家的最高利益被弃置不顾。[9]但是其前身的发展却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并且处在不断变化之中。
[22]Voir Didier Maus et Les origins: avant 1958, limpossible controle de constitutionalite, dans 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La documentaire Francaise, Paris, 2007, p. 18. [23]1875年国民议会投票,以票之差将国家元首确定为总统,才最终确立共和制。最后,要有渐进式改革的勇气,切忌有一次性解决的野心,在规则框架内寻求有效的纠错机制,才能让违宪审查机制有长效发展与革新的可能。第三,宪法理事会进行审查的依据只能是宪法正文并不包括宪法序言(92条第3款)。在近代启蒙思想重要诞生地的法国,卢梭的民主理论一直都有着极大的影响力。在1930年出版的《宪法学论文》第三版的序言中狄骥写道:在这本书的第一版中,经过犹豫,我最终拒绝了法院可以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主张。
它无疑在法国的宪政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称为法国版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也有学者把它形容为法国宪法委员会制度的第二次出生,[41]或者实现了真正政治革命的伟大裁决[42]。大革命和《人权宣言》的光辉曾经照耀和引领了全世界各国人民去追寻权利与自由。最后,也几乎是最重要的一点,当宪法理事会审查认为一项议会制定的法律违反宪法的时候,它并没有权力直接宣布其无效,而是要将其退回议会进行重新讨论。
[9]Jean Gicquel,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quelle reforme possible ?》,Cahier francais N. 332. (2e trimester 2006),p. 64. [10]例如:胡锦光:《论法国宪法监督体制》,宪政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各届‘政府全是依靠妥协而组成的,刚一成立就四面受敌,有时由于内部倾轧和意见分歧随即发生动摇,以致成立不久就被一次投票所推翻……[34]稳定的宪政秩序很难持续,作为重要宪政机制的宪法理事会就更难发挥作用。[2]这种特点在经典宪法学教科书中也被称为法国式的宪法循环(Les cycles constitutionnels francais)。剖析一个国家的宪制结构及其背后的动力机制,要比单纯研究规范性更有意义。
在大革命时期的法国国民议会,代表激进的一派议员习惯于坐在议场的左侧,而保守的一派则习惯坐在右侧。它的违宪审查体制正是这种政治意识形态交错与融合发展的制度设计成果。
戴高乐在其回忆录中曾经如此评价第四共和的政体:这种制度在过去12年内一再做出了各种表演。所以在方法论方面,本文试图遵循一种政治宪法学的外部研究路径,而有别于传统的法教义学或者法解释学视角。借鉴法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经验,我们认为,首先要建立起一套宪法实施的监督审查制度,让改革在稳定中有法可依、有路可走。在近代启蒙思想重要诞生地的法国,卢梭的民主理论一直都有着极大的影响力。
在批判法教义学传统的基础上,政治宪法学者认为:宪法是一个时代政治精神的产物。[5]要想了解法国宪政的发展与传统,就必须了解这两者之间的长期对立与互动,用罗桑瓦龙的话说,因为这是民主之路的法国个案。过去学界对于法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介绍宪法委员会的组成、职能等方面,[10]而较少注意到法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复杂形成历史,尤其是它背后蕴含的左右两种价值目标的竞合与妥协。吴天昊:《论法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政治平衡功能》,载《法学》2006年第10期。
最后,虽然法国的司法机关没有像美国的法院那样获得公民权利捍卫者的地位,但是经由这一程序,它们也获得了提请和参与违宪审查的机会。他认为,法国历史上一直存在着两种对立的主流政治意识形态。
它总是随着主流的政治形态变化而变化,且始终处于两种意识形态博弈之间。戴高乐的威权主义虽然与拿破仑、路易·波拿巴的政治伦理一脉相承,且在法国不乏群众基础,但是不断涌现的革命与社会运动又代表了法国另一个方向的政治传统。
[16]付子堂:《美国、法国和中国宪法监督模式之比较》,载《法学》2000年第5期,第15页。在美、德等国的宪法学传统下,违宪审查的问题多是法教义学研究的主题,它更多地在规范层面被讨论。宪法委员会拥有对各种社会组织法、议会法律或者规章的合宪性审查权。宪政体制在法国的发展已经有数百年之久,但是法国直到最近几十年才确立了相对稳定的违宪审查机制。因此,在《法兰西政治模式》一书的中译本序言中,著名宪政学者高全喜教授直言不讳地指出:法兰西政治是中国的一面镜子。在本文中,为了尊重中文学术界现有的表述习惯,特将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翻译为宪法委员会,而将第四共和时期的le Comite constitutionnel翻译为宪法理事会。
在重新进行的制宪会议选举中,左翼人民阵线三党还是占据了绝对多数。我想强调,如果今天一个国家的人民还不能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司法审查,那么他们就不是真正地生活在一个法治的政体之中。
托克维尔之所以有这样的主张既与当时的政治意识形态有关,也与自己的法治理念相印证。这也是后人对于法国大革命最为诟病之处。
[54]Voir《Quelques decision au fil des ans...》,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La documentaire Francaise,Paris, 2007, pp. 1661168.通过法国国家咨议会官方网站的资料显示,也可发现近年来违宪审查案件逐年增多,且案件来源有多元化的趋势,详见:http://www. conseil-constitutionnel. fr/conseil-constitutionnel/francais/nouveaux-cahiers-du-conseil/la-collection/la-collection-des-cahiers-du-conseil-constitutionnel. 96528. html(last access2016-05-28). [55]关于中法两国在政治发展史(尤其是宪政史)上的结构相似性,详细论述叮以参见:Gong Ke, La portee de la constitution en France et en Chine:Lenchantement et le desenchantement du constitutionalisrne revolutionnaire,these de doctorat, 2014,Universite Paris-Asass. [56]季卫东:《中国:通过法治迈向民主》,载《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4期。[37]它的设立目的有点类似于此前提到的拿破仑或者路易·波拿巴曾经设立的违宪审查机构。
此次修宪规定,除先前的总统、总理及两院议长以外,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者60名参议员也可以向宪法委员会提出审查某项法律的合宪性问题。而在法国的传统中,违宪审查却与国家的政治变革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在协调失败的情况下,宪法理事会再单独做出决定。……今天的世界里出现了两种对立的意识形态。
[3]正因如此,在不同阶段,法国的宪政构架都呈现了某种程度上保守(右派-保护国家权力)与激进(左派-实现公民权利)价值的竞合。事实上,1958年戴高乐将军在主持设立该制度时所参照的正是另外一项由拿破仑在1799年设立的国家参事院(le Conseil dEtat)制度。
[17]Francois Luchaire, 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Tome I-Organisation et attributions,Economica,1997, p. 1.参考李晓兵的译文,见前注[10],李晓兵文。其后,戴高乐派虽然赢得了议会选举、保住了第五共和的政体,但是他随后的政治改革计划却被全民公投否决。
这些变革的终极动因依然是法国社会政治思想的转化。[22]莫斯所谓主流的共和主义意识形态指的就是卢梭的一元民主与主权理论。
他主张在这两者之外,应该有一个第三权力可以起到类似于革命之前贵族阶层的制约作用。从任何其他渊源试图创立普遍可行的规则都代表了对大众主权的一种篡夺,并且不可能产生法律。在戴高乐派再次强烈反对的情况下,宪法草案以微弱的优势获得通过(制宪会议投票308票比249票。宪法委员会设立于戴高乐的威权主义环境之中,最初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总统及行政权,经过几次重要判决或修宪,逐渐向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向上迈进。
[31]见前注[10],胡锦光文,第247~248页。但依据第五共和国的宪政传统,法国习惯上采取的是半总统制。
[19][美]房龙:《宽容》,三联书店出版社1985年版,第357页。这就意味着,在这套宪政监督体制下,一部议会制定的法律如果违宪,最终的结果甚至可能是宪法要做出相应的修改,这与监督和保障宪法实施的理想显然背道而驰。
[13]在这近百年的反复社会动荡中,违宪审查制度虽然被各路政治力量反复提及,但是它一直都沉浮于卢梭式激进民主的漩涡中,最终也没有正式破土而出。这也决定了美国式的由司法机关承担违宪审查职能的制度一定程度上并不符合当时的法国国情。